日前,昆明市公安局、昆明市农业农村局、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和昆明市城市管理局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养犬管理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将昆明主城各区及各县(市)区划分为重点区域和一般区域分类进行养犬管理,其中,昆明市主城5区有36个街道和市级以上开发区(度假、经济、工业园)区所辖的全部区域为养犬管理重点区域,其余为养犬管理一般区域。
违规饲养烈性犬的要罚款
《通告》显示,在重点管理区内,禁止饲养烈性犬和设置犬只养殖场所。对违规饲养烈性犬只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没收其犬只;对重点区域内设置养殖场所的,由农业(畜牧)、市场监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0元以上0元以下罚款。
农业部门执法期间,对开办动物养殖场所的,按照《动物防疫法》的相应条件和处罚依据执行。
此外,一般管理区饲养的犬只不得带入重点区域。违反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元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其犬只。
重点区域养犬出行有何规定?
《通告》明确,在养犬重点管理区域内,禁止携犬进入各类公共场所。具体包括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办公区、生产区,医院诊疗区(诊所,医院)、学校教学区、学生集体宿舍区、幼儿园及其他少年儿童活动场所,商场、宾馆、餐饮场所,风景名胜区、市区公园、城市公共绿地等公共场所,影剧院、博物馆、图书馆、展览馆、体育场(馆)、歌舞厅、游乐场等公众文化娱乐场所,宗教活动场所及其他设有禁令标识的场所。违反规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其犬只。
同时规定了重点区域内养犬人携犬出户时,必须对犬束犬链,并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牵引,约束好犬只,主动避让他人;同时,携带清洁用具,及时清除犬只排泄物。其中个人饲养的犬只在养犬人住所内饲养,单位饲养的烈性犬由专人负责管理,实行圈养或栓养。
重点区域已经养了犬的怎么办?
《通告》明确,重点区域内的养犬人,应当及时通过“昆明市养犬管理服务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