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司法局关于年选任新一届昆明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的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的规定,云南省人民检察院、云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推进落实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云司通〔〕95号)的要求,上一届昆明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以下简称市级人民监督员)5年任期至年4月届满,为确保昆明市人民监督员工作持续健康发展,经与昆明市人民检察院协商确定,在昆明市范围内选任和留任新一届市级人民监督员。现将选任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任名额及分布
本届市级人民监督员共需95名,其中留任31人,新选任64名。名额分配如下:昆明市检察院所在地8名(其中含留任6名);五华区、盘龙区、西山区、官渡区各8名(其中含留任9名);呈贡区、安宁市、宜良县、东川区、石林县各6名(其中含留任7人);晋宁区、嵩明县、寻甸县、富民县、禄劝县各5名(其中含留任9名)。
人民监督员中具有公务员或者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身份的,比例不超过人民监督员总数的50%。
二、选任条件
人民监督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年满23周岁,品行良好、公道正派,具有正常履职的身体条件。
(二)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熟悉法律知识或者具有法律专业背景人员,比如在大学或律师事务所任职人员;特定行业领域专家,比如心理学、医药学、会计金融、司法鉴定、建设工程、环境保护、信息网络领域方面专家等。
(三)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正在受到刑事追究的,或者因违法违纪被辞退或者开除公职的,或者具有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记录的,或者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不得担任人民监督员。
(四)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在职工作人员,人民陪审员以及其他因职务原因可能影响履行人民监督员职责等人员不能担任人民监督员。
三、任职期限
人民监督员每届任期五年,连续任职人民监督员已满两届的,不得再担任人民监督员,本届任期为年5月-年4月。人民监督员不得同时担任两个以上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
四、人民监督员职责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办案活动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的规定》要求,人民监督员可以通过参加案件公开审查、公开听证、案件质量评查等形式,对同级人民检察院的办案活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选任程序
(一)报名时间
自公告之日起至年2月20日止,逾期不予受理。
(二)报名方式
报名以公民自荐报名、组织推荐人员报名方式同时进行。此次报名均通过网上报名,报名所属单位为昆明市司法局。
▲扫码报名
(1)公民自荐报名。报名人员扫描报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