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5日,昆明市纪委“送学下乡”到富民县,专题讲解《监察法》,市纪委副书记、市监察委副主任郑楠为名县镇人大代表作《监察法》专题讲座。郑楠从制定《监察法》的重大意义、《监察法》的主要特点、监察委的性质、监察范围、工作职责以及谁来监督监察委6个方面,全方位、多角度对《监察法》进行精彩解读。讲座现场历史的视角,解读为什么成立监察委。“过去,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从干部被调查到移送检察机关,最后到审判,至少要用1年半的时间,自从设立了监察委,同样的职务犯罪案件,最快28天即可结案,办案程序不仅实现了法制化,而且极大提高了工作效率。”“过去,采用过运动反腐,缺乏长效机制,后来走向制度反腐,但仅限于党内法规,自从《监察法》的颁布、监察委的成立,如今实现了依法反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实现对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督全覆盖。”讲座从历史的视角,对比监察委成立前后反腐工作的成效,让参学代表更加深刻认识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要性和成立监察委的必要性。权威的观点,解析监察委是什么机构。“国家监委到底是个什么机构?是司法机关?是行政机关?还是监督机关?”针对这个问题,参学人大代表期待权威解读。“根据宪法第条的规定,各级监察委员会是国家的监察机关;根据《监察法》第3条的规定,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讲座详细讲解监察机构设置,从“监察机关具有政治属性、监察权属于政治权力、监察工作本质上是政治任务”这3个角度归纳出监察委同时属于典型的“政治机关”的结论。通俗的语言,诠释监察对象的范围。《监察法》第15条明确规定了6类监察对象,来自教育、卫生单位的人大代表对自己是否在监察范围存在模糊认识。讲座用听得懂、好理解的朴实语言详细解析,“作为教师,如果没有从事教书育人,而是参与了招生考试;作为医生,如果没有坐诊治病,而是从事药品采购,这类人员就属于从事管理的人员”。同时,来自村委会的基层代表也面临这样的疑惑,“作为村干部,如果参与了类似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管理方面的工作,就属于有公权力人员,应纳入监察范围”,通俗易懂的解释,让大家对监察对象有了清楚明白的认知。缜密的分析,讲解如何实施留置措施。“留置是我国的一项创新性举措,监察委对被调查人员如何采取留置措施?”参学的代表对此很感兴趣。“关于留置,不同于逮捕和刑拘,一是审批程序极其严格,设区的市级以下监察委采用留置,应集体研究决定,报上一级监委批准;二是门槛很高,必须在同时具备3个要件的基础上,才能对被调查人员实施留置;三是有时间限制,留置不得超过3个月,而且留置期限可以折抵刑期”。讲座思路清楚、清楚明白。全面的归纳,解答谁来监督监察委。“监察委是超级权力机关吗?”“如何加强对监察委员会的制约和监督?”讲解明确回答:“信任不能代替监督,对监察委员会的监督,既有全面的外部监督,也有严格的内部监督,使监察机关始终在严格的监督制约下开展工作”。讲座全面归纳出各级监察委要自觉接受党委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司法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他特别强调,监察委应加强自我监督,严防“灯下黑”。听完讲座,人大代表纷纷表示:通过对《监察法》的系统学习,不仅学习了法律知识,更加强化了底线思维、“红线”意识,要时刻保持清醒、心存敬畏,自觉接受监督,始终做到秉公用权,依法、依规廉洁履职,努力打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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