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铲屎官”注意啦
记者从市城市管理局官方网站获悉,昆明市公安局、昆明市农业农村局、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和昆明市城市管理局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养犬管理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其中将昆明主城各区及各县(市)区划分为重点区域和一般区域分类进行养犬管理,并公布了相关举报管理电话。
主城5区36个街道办事处
纳入重点管理区域
此次《通告》依照《昆明市养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相关法。根据《条例》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养犬管理按照重点区域和一般区域实行分类管理。重点区域包括五华区9个街道办事处、官渡区8个街道办事处、盘龙区8个街道办事处、西山区7个街道办事处、呈贡区4个街道办事处和市级以上开发(度假、经济、工业园)区所辖的全部区域。在重点管理区内,禁止饲养烈性犬和设置犬只养殖场所。对违规饲养烈性犬只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没收其犬只;对重点区域内设置养殖场所的,由农业(畜牧)、市场监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0元以上0元以下罚款。农业部门执法期间,对开办动物养殖场所的,按照《动物防疫法》的相应条件和处罚依据执行。
此外,一般管理区饲养的犬只不得带入重点区域。违反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元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其犬只。
重点管理区域内
禁止携犬进入商场餐厅等公共场所
根据管理区域的划分不同,对犬只的管理规定也有不同。《通告》显示,单位和个人饲养犬只的,应当按期到农业(畜牧)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具备犬只疫苗注射资质)医院(诊所)进行狂犬病等疫苗注射,确保犬只安全。违反规定的,由农业(畜牧)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没收其犬只。
在养犬重点管理区域内,禁止携犬进入各类公共场所。具体包括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办公区、生产区,医院诊疗区(诊所,医院)、学校教学区、学生集体宿舍区、幼儿园及其他少年儿童活动场所,商场、宾馆、餐饮场所,风景名胜区、市区公园、城市公共绿地等公共场所,影剧院、博物馆、图书馆、展览馆、体育场(馆)、歌舞厅、游乐场等公众文化娱乐场所,宗教活动场所及其他设有禁令标识的场所。违反规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其犬只。
在养犬重点管理区域内
禁止携犬进入各类公共场所。具体包括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办公区、生产区,医院诊疗区(诊所,医院)、学校教学区、学生集体宿舍区、幼儿园及其他少年儿童活动场所,商场、宾馆、餐饮场所,风景名胜区、市区公园、城市公共绿地等公共场所,影剧院、博物馆、图书馆、展览馆、体育场(馆)、歌舞厅、游乐场等公众文化娱乐场所,宗教活动场所及其他设有禁令标识的场所。违反规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其犬只。
在携犬外出时
养犬人需为犬只束好犬链,并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牵引,约束好犬只,主动避让他人;不得携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携犬乘坐小型出租汽车,需征得驾驶人同意,并为犬只戴好嘴套或者将犬只装入犬笼。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针对携犬外出,携带清洁用具,没有及时清除犬只排泄物的,由城市管理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对死亡的犬只,在48小时内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送犬只留检所。违反此项规定的,由农业(畜牧)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重点区域内
烈性养犬人需进行犬只迁移
按照《通告》规定,重点区域内的养犬人,应当及时通过“昆明市养犬管理服务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