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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在小区里养烈性犬,邻居们心慌慌。”2月3日,家住公园道1号的业主向记者反映称,小区14栋一业主家饲养了一只德牧犬。这只德牧犬在小区内多次咬伤咬死其他业主的小狗。一年多来,业主们多次向警方及社区反映,却至今没有下文。
”
业主
德牧咬死小狗后被送走没过多久又回来了
“那只狗实在是太大了,看着都觉得特别吓人。”2月2日下午,在公园道1号小区内,家住54栋的业主刘女士说,记不清什么时候开始,邻居养了一只德牧犬,年8月21日晚,她牵着自家的小贵宾犬在小区散步,突然,这只德牧犬跳出来咬住了小贵宾犬的脖子。
“当时德牧犬的主人就在旁边,她牵着狗绳,但德牧犬没有套嘴罩,我家的小狗就被咬得奄奄一息,后来小区保安找来扫帚才把德牧犬赶开。我家的小狗受了惊吓,我把它抱起来时,我的脸被它咬了。”刘女士说,当晚她把受伤医院治疗,虽经过两次手术,但小狗的状态一直不稳定,于9月15日死亡。
02:43监控拍下德牧犬“行凶”的整个过程
“我两次到白龙派出所与德牧犬的主人协调解决此事,对方一共赔偿了约2万元。民警要求对方3日内将犬只带离小区,后面又多次到小区监督,那只德牧犬才终于被带走了。可没过多久,就有邻居在小区内再次看到这只德牧犬现身。”
发现烈性犬又回到小区,年9月27日,刘女士在小区内组织业主写请愿书,向相关部门反映此事,约有名业主在请愿书上签了名。请愿书还罗列了这只德牧犬在小区内的“肇事记录”,共有12起,大部分情况是对小型犬的伤害。其中,致小型犬死亡的有2起。“业主们将请愿书送至信访局,事件至今没有结果。”刘女士说。
请愿书附件
一名不愿具名的业主表示,刘女士的事情发生后,德牧犬的主人在管理上不仅没有采取相应措施,甚至助纣为虐。“他家常常都是由女主人牵着绳领着这只德牧犬在小区溜达,遇到其他业主,她说:‘你们离远一点,我牵不住它。’我们现在几乎见到这只狗一次就打一次报警电话,但没有任何作用。”
在刘女士的带领下,记者来到饲养德牧犬的这户人家,相比其它房屋,明显可见该房屋的围墙高出约2米,在外面看不到屋内情况,记者上前敲门也无人应答。“这个墙是她家加盖的,应该是怕狗跳出来才这么做的。”刘女士说。
刘女士指着一栋住宅称德国牧羊犬就养在里面
物业
多次接到业主投诉上门劝导狗主人不听
下午,小区物管——上海和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工作人员胡女士表示,物业公司多次接到小区业主反映此事,也安排了工作人员上门劝导。“劝导无果,我们将情况反映至白龙派出所和青龙山社区。”
盘龙区金辰街道办事处宣传委员胡红泉介绍,金辰街道未收到过上述情况反映,将安排青龙山社区工作人员前往小区了解情况。
对此,白龙派出所一名杨姓民警称:“有疑问可向上级部门了解,我无法回答。”
昆明规定
36个街道禁养33种烈性犬
年5月,昆明市公安局、昆明市农业农村局、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和昆明市城市管理局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养犬管理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将昆明主城各区及各县(市)区划分为重点区域和一般区域分类进行养犬管理。其中,昆明市主城5区有36个街道和市级以上开发区(度假、经济、工业园)区所辖的全部区域为养犬管理重点区域,其余为养犬管理一般区域。
《通告》显示,在重点管理区内,禁止饲养烈性犬和设置犬只养殖场所。对违规饲养烈性犬只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没收其犬只;对重点区域内设置养殖场所的,由农业(畜牧)、市场监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0元以上0元以下罚款。
具体分区情况
护国、华山、大观、龙翔、莲华、丰宁、红云、黑林铺、普吉街道办事处所辖的区域;
拓东、鼓楼、东华、联盟、金辰、青云、茨坝、龙泉街道办事处所辖的区域;
吴井、太和、关上、金马、官渡、小板桥、六甲、矣六街道办事处所辖的区;
马街、金碧、永昌、前卫、福海、棕树营、西苑街道办事处所辖的区域;
龙城、洛羊、斗南、吴家营街道办事处所辖的区域;
连然、金方街道办事处所辖的区域;
铜都镇所辖的区域;
昆阳镇所辖的区域;
永定镇所辖的区域;
匡远镇所辖的区域;
鹿阜镇所辖的区域;
嵩阳镇所辖的区域;
屏山镇所辖的区域;
仁德镇所辖的区域;
市级以上开发(度假、经济、工业园)区所辖的全部区域为养犬管理重点区域。
其余为养犬管理一般区域。
农业部门执法期间,对开办动物养殖场所的,按照《动物防疫法》的相应条件和处罚依据执行。
此外,一般管理区饲养的犬只不得带入重点区域。违反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元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其犬只。
《通告》明确,在重点管理区域饲养烈性犬的单位及养犬人,应在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将犬迁移到一般管理区饲养或送交县(市、区)养犬管理部门,逾期不迁移或送交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没收其犬只。
都市时报全媒体实习记者:李欣睿
编辑:李佳怡
编审:周健军
终审:李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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