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昆明市教育体育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印发了《昆明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管理办法》经前期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后,于5月10日通过昆明市教育体育局网站对外公布,同时还发布了《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修订管理办法
壮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
年2月12日,昆明市教育局、昆明市财政局、昆明市发改委3部门联合印发了《昆明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试行》),同年3月20日起实施。
执行5年多来,扶持了一批保教质量好、收费合理的民办幼儿园,扩大了昆明市普惠性学前教育的覆盖面,让更多幼儿享受到优质、普惠的民办学前教育。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教育改革的深化及上级部门的政策调整,原来的认定和管理办法已经不适应昆明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需要,亟需对原有《试行》办法进行修订。
为进一步加强昆明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建设,不断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根据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昆明市实际,将《昆明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修订为《昆明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管理办法》自年5月30日起施行,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与试行办法相比:
◇《管理办法》修改了文稿名称,市级文稿的重点将放在扶持和管理政策,不制定统一的认定标准;
◇删除了认定条件,由各县(市)区制定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和管理的实施细则并组织认定;
◇加大了扶持力度,增加了补助标准、增加了承担比例;
◇扩大了补助资金的使用范围,原来的使用范围只能用于改善学校教育教学设施,现在修改为“严禁将专项资金用于偿还债务、支付利息、对外投资等”。
普惠幼儿园各地据实际情况并组织认定
《管理办法》提出,根据《云南省教育厅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和改进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扶持和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确定的基本认定标准和认定程序,各县(市)区结合辖区内实际情况,制定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和管理的实施细则,并组织认定。
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办学性质为民办的,应当举办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评审通过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名单经县级教育主管部门公示无异议后,于每年5月底前对外公布。各县(市)区将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名单于每年8月底前报市教育体育局备案,并纳入当年教育事业统计。
增加补助标准奖补资金由市县两级共同承担
《管理办法》加大了扶持力度,增加了补助标准和承担比例。市级对县级认定且符合奖补条件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进行奖补,奖补标准为:
一级幼儿园元/人·年二级幼儿园元/人·年三级幼儿园元/人·年奖补资金由市县两级共同承担,具体承担比例为:
一板块及开发区(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西山区、呈贡区、安宁市、经开区、高新区、度假区、空港经济区)市级承担20%、县级承担80%,二板块(石林县、宜良县、富民县、晋宁区、阳宗海风景区、嵩明县)市级承担60%、县级承担40%;三板块(禄劝县、寻甸县、东川区)按市级承担90%、县级承担10%。除上述奖补资金外,各县(市)区还可结合实际单独设立补助资金,加大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扶持力度。各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要安排公办示范性幼儿园与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建立结对帮扶关系,传授科学管理和保教经验,加快推进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内涵发展、质量提升。有条件的可以选派公办幼儿园教师、管理人员到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支教。
认定为“普惠园”后不得自行提高收费标准
根据《管理办法》,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按程序获得认定后,县级教育主管部门应在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办学许可证副本“年检记录”中标注“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后,不得自行提高收费标准。因特殊原因退出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须提前半年向县级教育和财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认定部门审核批准后向社会公示,停止拨付各级财政扶持资金。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办园期间出现年检基本合格及以下等次、办园行为不规范、违背学前教育规律、保教质量严重下滑、财务管理混乱、侵犯教职工合法权益、违规乱收费、出现安全责任事故、重大安全隐患未消除、挪用财政补助经费的,停止享受政府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扶持政策,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取消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资格。恶意套取、挪用补助资金的,取消或收回当年补助资金;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须建立健全财务、会计、资产管理和校园安全管理制度。享受财政补助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对财政补助资金进行专账管理,规范票据使用。
县级教育、财政、发改部门要负责指导督促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财政补助资金的使用和项目的实施,建立健全绩效管理机制,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财政补助资金开展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定期公开财政补助资金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的监督。
来源:昆明市教育体育局网站、春城晚报
编辑:何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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