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民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
期间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工作的公告
近期,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部分当事人和代理人参与仲裁存在困难。为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严格控制疫情的扩散和蔓延,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要求,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为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应尽量减少往返和聚集次数。
二、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正在治疗、隔离期间,或者身在受疫情影响关停交通的地区,无法按时参加庭审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向我院致电申请延期开庭。案件承办人的具体联系方式您可以在已领取的案件受理通知书或应诉通知书中查找。
三、需要申请劳动仲裁的当事人,若您的案件并非仲裁时效即将届满,建议您尽量延后申请仲裁。因受疫情影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四、当事人需办理提交证据材料、查询案件信息、申请阅卷等事宜的,在不超期限的前提下,建议延后办理。如急需办理建议优先选择邮寄或电话查询的方式进行。
五、疫情当前,当事人应当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尽量选择协商调解作为解决争议的首选途径,当事人可以通过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