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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3年建设至少45个民族团结进步示范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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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信息港讯(昆明日报记者李丹丹)在总结前三轮民族团结进步“十县百乡千村万户”示范引领建设工程的基础上,近日,云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印发《云南省民族团结进步“十县百乡千村万户”示范引领建设工程三年行动计划(—年)》(以下简称“第四轮‘十百千万’工程三年行动计划”)。

第四轮“十百千万”工程三年行动计划按照重点突破、以点带面、形成经验、示范全省的要求,结合乡村振兴战略,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衡量标准,遴选综合条件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作用明显的示范点,在全省范围内3年建设不低于14个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县、个民族团结进步示范乡镇(街道)、个民族团结进步示范村(含个示范村、个示范社区)、0个民族团结进步示范户。其中,按照第四轮“十百千万”工程示范点建设指标安排计划表(—年),昆明市3年建设不低于1个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县(富民县)、14个民族团结进步示范乡镇(街道)、45个民族团结进步示范村、36个民族团结进步示范社区。

民族团结进步示范点如何建?

示范县:要紧扣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这条主线,着力在加强党对民族宗教工作的全面领导、构筑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推动各族群众共同迈向现代化、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提升民族宗教事务治理能力和水平上作出示范,并在其中2—3个方面取得可复制、可推广经验。

示范乡镇:要整合资源,连片打造,提升综合示范效应。每个州(市)要至少选择1个民族乡作为示范乡镇,在项目中实施“团结之家”示范点,通过“团结之家”民族文化艺术团、民族文化陈列室、民族政策宣传栏等,营造各民族间友好互助、团结和谐的良好社会氛围。

示范村:要因地制宜,打造不同类型、各具特色的示范典型。具备条件的示范村镇要和民族特色村镇建设相结合。

示范街道、示范社区:要紧扣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这条主线,在抓党建促民族团结进步、深化民族团结进步教育、树立中华文化符号和形象、构建互嵌式社会结构和社区环境、加强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开展民族团结进步主题活动、保障各族群众合法权益等方面作出示范,并在其中2—3个方面取得可复制、可推广经验。

示范户:要在带头参与乡村振兴、发展特色产业、促进民族团结、倡导文明生活、自觉遵纪守法等2—3个方面作出示范,并保持和发挥示范带头作用。

资金方面,按照每个示范县万元、每个示范乡镇(街道)万元、每个示范村万元、每个示范社区30万元的标准投入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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