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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戴罪之身岂能胡来

高墙之内无自由,“隐形的高墙”也不可逾越。近日,家住昆明市富民县的社区矫正人员杨某某收到了武定县人民法院作出的一纸裁定,将自己送入高墙之内。

年9月,杨某某因危险驾驶罪被武定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两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判决生效后,杨某某被移交至富民县大营镇司法所执行社区矫正。在缓刑考验期内,杨某某依然我行我素,未经批准私自外出;年2月,杨某某又参与打架斗殴,被富民县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年4月1日,富民县司法局向武定县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的建议。4月7日,武定县人民法院经审查做出裁定,撤销对杨某某宣告缓刑六个月的执行部分,对其收监执行原判拘役两个月的刑罚。

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是一种刑事制裁措施,通过弱化监狱的封闭性、放宽罪犯自由度、增加罪犯与社会的联系,促使罪犯掌握生活技能与相关社会知识、塑造罪犯符合社会正常生活的信念和人格,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和司法的人文关怀,以实现惩罚与教育的刑罚目的。杨某某作为社区矫正人员,“戴罪之身”本应倍加珍惜,接受教训、改过自新,严格遵纪守法,自觉接受监督管理。然而其并未真诚悔过,无视监管规定,任性妄为,最终作茧自缚。

法官提醒

遵守法律是每一位公民的最基本要求,法律权威并非儿戏,判处缓刑并非“自由之身”,判了缓刑更不等于“没事”,切莫以身试法、行差踏错。

文稿:武定依法治县办

审核:陈俊旭

审签:杨芳

图文编辑:张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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